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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爱枝与侯圣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枝,侯圣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刘爱枝,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圣兰,女,1965年10月24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余荣华,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枝诉被告侯圣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枝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枝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刘爱枝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