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55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九片**栋2门***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3)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裘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建湘瓷厂新宿舍5栋303房,招揽他人以“斗牛”等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裘某共抽头渔利1130元左右。2013年4月15日晚,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建湘瓷厂新宿舍5栋303房内现场查获正在赌博的被告人裘某及吴某、李某、马某、胡双双、叶家桂、刘喜林、杨灵芝、赵进、谭杰、孔凡建、钟灵玲(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并收缴赌资55550元。案发后,被告人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裘某退缴了违法所得1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马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裘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二、没收被告人裘某的违法所得一千一百三十元,上缴国库;三、限被告人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