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名岳诉王起聪、陈安梅、金雪花、王名鑫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名岳,王起聪,陈安梅,金雪花,王名鑫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43号原告王名岳。法定代理人翟玉婷。委托代理人曹毅,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起聪。被告陈安梅。被告金雪花。委托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名鑫。法定代理人金雪花。委托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名岳诉被告王起聪、陈安梅、金雪花、王名鑫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名岳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名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名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名岳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