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丁顺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顺亮,林天猛,林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908号申请执行人丁顺亮,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天猛,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永权,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顺亮与被执行人林天猛、林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6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顺亮到庭表示被执行人林天猛、林永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杨白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