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杨兵与白水县下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兵,白水县下徐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张杨兵,男,汉族。被告白水县下徐煤矿负责人贾先发,男,系该矿矿长。原告张杨兵与被告白水县下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杨兵诉称,2012年7中旬原告到被告煤矿工作,8月21日原告与工友邹太清上早班,9时30分原告在井下被哑炮炸伤,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在未痊愈的情况下,被矿方接回到白水县爱康医院,后矿方给了原告少量钱让原告回家休养,今年与矿方联系,没有人接电话,企图逃避赔偿责任。2013年8月18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白水县下徐煤矿在数年前已更名为白水县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而白水县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已被政府关闭,即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杨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张杨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 判员 魏 鸿人民陪审员 马会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