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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尼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但庆与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庆,杨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尼民初字第132号原告但庆,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洋,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庆诉被告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但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庆撤回对被告杨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但庆承担。审判员  尼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德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