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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唐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俞泓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浩杰,(系嘉善爱尚电子厂个体业主)。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被执行人唐浩杰不完全履行其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善)质技监罚字(2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质技监罚字(2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作出的(善)质技监罚字(2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2日注册成立嘉善爱尚电子厂,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底起正式开始生产多媒体有源音箱。被执行人尚未取得生产多扬声器有源音箱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12年5月28日申请人在日常检查时,查封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26日生产的标注商标神雁、型号SY318-5B多媒体有源音箱50箱、10套/箱(600套);查封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28日生产的标注商标创辉至尊、型号CH318-1B多媒体有源音箱57箱、10套/箱(570套);涉案二批新产品的内外包装盒及产品保修单中均标注了多媒体有源音箱,后经被执行人称涉案二批产品均由三个扬声器组合而成的多扬声器有源音箱,输出功率均为15W。被执行人在2012年3月31日销售了型号为CH318-1B多扬声器有源音箱50件(箱)、10套/箱,每套的销售价格是28元,销售金额共讲14000元。在2012年4月24日销售了型号SY318-5B多扬声器有源音箱40件(箱)、12套/箱,每套的销售价格是28元,销售金额共计13440元,二种产品的销售金额共计27440元;被执行人在经营的过程中,未对生产成本进行核算,无法证明相应的违法所得。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多扬声器有源音箱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构成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本案查处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明事实真相,按时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停止销售,并已在积极办理多扬声器有源音箱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善)质技监罚字(2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经调查取证,于201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2012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善)质技监罚字(2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9月1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3日自觉缴纳5000元,并于2012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提出延期交纳罚款申请,要求于203年7月30日前交纳5000元、9月30日前交纳5000元、10月30日前交纳5000元、11月30日前交纳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其作出的分期缴纳申请。2013年7月11日自觉缴纳了5000元,但对余款15000元被执行人未能按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货物运单、音箱产品表、音响器保修单、照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网站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份等材料。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质技监罚字(2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善)质技监罚字(2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1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