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华诉被告唐剑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华,唐剑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李秋华,女,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被告唐剑锋,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铁五处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华诉被告唐剑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