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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辉、王燕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辉,王燕山,赵庆山,闫建梅,徐振清,杨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书代理人潘殿振,本社职工。被执行人冯辉,居民。被执行人王燕山,居民。被执行人赵庆山,居民。被执行人闫建梅,居民。被执行人徐振清,居民。被执行人杨建涛,居民。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辉、王燕山、赵庆山、闫建梅、徐振清、杨建涛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冯辉、王燕山、赵庆山、闫建梅、徐振清、杨建涛应承担债权50000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聊东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冯辉、王燕山、赵庆山、闫建梅、徐振清、杨建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