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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杨某。被告:杜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亮武代理审判员  冯 维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