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杨某。被告:杜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亮武代理审判员 冯 维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