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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金淑芹、管世平与管世平、陈小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芹,管世平,陈小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金淑芹。委托代理人陈振能。被告管世平。被告陈小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淑芹诉被告管世平、陈小明、中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淑芹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淑芹撤回对被告管世平、陈小明、中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金淑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小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