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杰华与陈日娜王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华,王佰利,陈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华,女,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王佰利,男,36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双辽市双山镇慈惠村一屯被执行人陈日娜,女,24岁,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福来胡同。张杰华诉王佰利、陈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6日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