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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成佐与罗通切、XX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佐,罗通切,XX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56号原告刘成佐。委托代理人周宇。被告罗通切。被告XX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佐与被告罗通切、XX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成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