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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刑二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罗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二初字第0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被告人罗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XX路瑞德在线网吧,趁被害人张礼旭熟睡之际,从被害人张礼旭裤子口袋内,窃得人民币2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15元的天时达牌手机1部。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天时达牌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礼旭的陈述,证人潘永邦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有盗窃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行羁押的11日予以折抵,至2014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天时达牌手机1部,予以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罗某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