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胡建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被告人胡建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7页第4行“第九十六条”,现更正为“第六十九条”;原判决书第31页第2行“第六十四条”之后,增加“第六十九条”。审 判 长 应华姿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徐瑞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