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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胡建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被告人胡建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7页第4行“第九十六条”,现更正为“第六十九条”;原判决书第31页第2行“第六十四条”之后,增加“第六十九条”。审 判 长  应华姿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徐瑞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