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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张英才、王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张英才,王雪,王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建华,男,1955年11月出生,工人,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时丽军,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英才,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王雪,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陵县城区。被告王岩,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张英才、王雪、王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