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显录与徐旭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录,徐旭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黄显录。委托代理人:戴秀成。被告:徐旭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责人:周立仁。委托代理人:陈秀迪。原告黄显录与被告徐旭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在诉讼外调解,赔偿款已全部收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黄显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赛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