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康、杨翠琼等与卢名科、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卢名科,杨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杨康。原告杨翠琼。原告杨森。原告杨翠眉。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丙炎。被告卢名科。被告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诉被告卢名科、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原告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负担。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