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康、杨翠琼等与卢名科、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卢名科,杨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杨康。原告杨翠琼。原告杨森。原告杨翠眉。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丙炎。被告卢名科。被告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诉被告卢名科、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原告杨康、杨翠琼、杨森、杨翠眉负担。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