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明福与朱建波、黄桂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福,朱建波,黄桂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陈明福。委托代理人徐维,系原告陈明福之妻。被告朱建波。被告黄桂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在本院审理原告陈明福与被告朱建波、黄桂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明福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明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