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黎洁英与李满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洁英,李满江,谭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洁英,女,汉族,1975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柏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满江,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露露,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原审被告:谭文华,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柏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洁英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8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黎洁英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东莞,本案应由广西贺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贺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满江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李满江提交的存款账户回单显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