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超萍与梁锐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萍,梁X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林x萍,女,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X新,男,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林X萍诉被告梁X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德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萍、被告梁X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林X萍诉称,我与被告在2009年10月15日相识,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5日生育儿子梁X,2011年7月29日原告做了结扎手术。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生育儿子后,被告的性格变得很粗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时甚至对我大动干戈。今年9月10日,被告说我不去种菜,不去支撑桔子,就打我,打得我身体多处起紫黑肿块,头又痛、颈又痛。为此我报了警并向妇联反映情况,被告却没有丝毫悔改之意。目前,夫妻确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脱这段痛苦的婚姻,给双方日后有一个幸福的日子,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梁X由原告抚养;3、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2万元给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得的部分;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X新辩称,原、被告只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5日相识谈婚,2010年10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12月15日,原告生育儿子梁X。2011年7月29日,原告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自原告生育儿子梁X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2013年9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原、被告是自行相识谈婚一年多才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已生育有一个儿子,双方已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生育儿子后,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多为儿子成长和家庭着想,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又能改变处事方式,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平时多些关心原告,互相尊重,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请求判决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X萍与被告梁X新离婚。二、驳回原告林X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X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