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敬天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敬天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259号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熊光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天露,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敬天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定刚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