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齐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徐飞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齐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徐飞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96号原告珠海齐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春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徐飞拥,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齐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飞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齐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