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正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