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仪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正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