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4)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阳辰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提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阳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春,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久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阳辰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6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唐山缸窑热电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山阳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6009.52元(包括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本案执行费5840元,上述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