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李肖冉与蔡凡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肖冉,蔡凡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298号申请人:李肖冉,男,199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凡叶,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肖冉与被执行人蔡凡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