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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和某甲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甲,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和某甲。委托代理人汤益红,息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所长。被告黄某。诉讼代理人崔国军,息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系法律援助而指派)。原告和某甲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无己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益红、被告黄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崔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未达到婚龄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和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和奥雪。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被告常酒气熏天,夜不归宿,总是找茬离家出走,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曾为此起诉,被告写下好好过日子的书面保证后,原告撤诉,但不到两个月时间被告再次抛家出走。为此起诉,要求将两个非婚生子女判给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黄某对本案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其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不如原告,原则上两个孩子应归原告抚养,但如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同意给被告一个孩子。对此,原告提供了丁志慧等人的证言。被告黄某不认可原告诉状所称事实,辩称自己已尽力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只是原告及其父母不尊重其人格,其才从家里出来打工,并没有出走而抛弃两个孩子;其为了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要求抚养一个孩子,由原告支付其经济帮助费。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的答辩意见合情合法,原告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庭应判决被告抚养一个孩子,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农历4月26日),原告和某甲与被告黄某以“典礼结婚”的形式非法同居。此后,其二人在达到法定婚龄的条件下,直至起诉之日仍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某的户口也一直没有过户到原告和某甲家,仍在其父母家中。在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二人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和某乙,于××××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和奥雪。之后,被告黄某做了绝育手术。由于原、被告二人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7月25日因孩子抚养权之事起诉到本院,后又撤诉。2013年10月17日,原告为子女抚养之事再次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二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甲与被告黄某在达到法定婚龄后,本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二人却不予办理,二人均有过错,但是原、被告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其二人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黄某已做绝育手术(俗称“结扎”),且具有劳动能力,从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依法应判决其抚养一个子女,考虑到农村传统风俗习惯,结合本案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及和奥雪的年龄,应判决被告黄某抚养女儿和奥雪,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非婚生女和奥雪生于××××年××月××日,其满18周岁之日为2028年9月10日;非婚生子和某乙生于××××年××月××日,其满18周岁之日为2026年3月21日,二人满18周岁之日的时间差为2年5个月零10天。由于我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所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奥雪2年5个月零10天的人均生活费为12297.08元[(2×5032.14)+(5×419)]+(13.78×10)],原、被告作为身体××,具有劳动能力之人,应各承担一半即6148.54元。在黄某抚养和奥雪后,该款应由原告和某甲支付。原告代理人关于被告负有全部过错责任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关于在调解时可考虑给被告一个孩子的意见,本院则予以采纳;被告代理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和某乙归原告和某甲抚养;二、非婚生女和奥雪归被告黄某抚养;三、原告和某甲支付黄某抚养和奥雪的费用6148.5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和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个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无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