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迎今与杨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今,杨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刘迎今,巨鹿县交通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慧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全敏,农民。原告刘迎今诉被告杨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迎今的委托代理人孙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全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迎今诉称,被告自2000年起多次借原告款,但被告始终不能按约定偿还本息。2011年9月24日,原被告对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了清理,原告为了让被告早日偿还,主动放弃了2009年底以后的利息,被告也签字确认截止2011年9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项分别为122,600元、75,400元、37,000元,共计235,000元。但是,两年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5,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款条3张,内容分别为:1、2007年2月7日借款本金85,000元,月息1.2分。2011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利息计算到2009年底,欠款共计122,600元,以后不再计息。2、2008年10月15日借款67,280元,月息1.2分。2011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利息计算到2009年底,欠款共计75,400元,以后不再计息。3、2008年12月25日借款32,260元,月息1.2分。2011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利息计算到2009年底,欠款共计37,000元,以后不再计息。被告杨全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7年至2008年先后向原告借款三次,分别为:1、2007年2月7日借款本金85,000元,约定月息1.2分。2011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利息计算到2009年底,本息欠款共计122,600元,以后不再计息。2、2008年10月15日借款67,280元,约定月息1.2分。2011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利息计算到2009年底,本息欠款共计75,400元,以后不再计息。3、2008年12月25日借款32,260元,月息1.2分。2011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利息计算到2009年底,欠款共计37,000元,以后不再计息。至今,被告拖欠原告三笔借款本息共计235,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条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全敏偿清原告刘迎今借款本息235,0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杨全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广庚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