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佳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刘佳。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08号F栋。法定代表人沈良,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45号裁决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停工津贴2599.08元、赔偿金18600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461元、执行费224元等共计为218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84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18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