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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45号原告刘某,个体户。被告姜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