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45号原告刘某,个体户。被告姜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