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XX市XX公司、XX市XX公司XX分公司等与赵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市XX公司,XX市XX公司XX分公司,赵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42号原告XX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XX,该公司职工。原告XX市XX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秦XX,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XX,该公司职工。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XX公司、XX市XX公司XX分公司诉被告赵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市XX公司、XX市XX公司XX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市XX公司、XX市XX公司XX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XX市XX公司、XX市XX公司XX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剑审 判 员 骆小庆人民陪审员 何永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