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瑞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李瑞梅,张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女。申请执行人李瑞梅,女。被执行人张克俭,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梅与被执行人张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李瑞梅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向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不服,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同日,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前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史久敏审 判 员 黄渊强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