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乳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媛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乳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媛媛,又名刘洁,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前松椒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媛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贤、马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等地向刘某甲贩卖冰毒4次共计1.6克;2013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乳山市世纪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4室内等地向单某贩卖冰毒15次共计4.2克;2013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等地向夏某贩卖冰毒3次共计1.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媛媛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媛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等地向刘某甲贩卖冰毒4次共计1.6克;2013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乳山市世纪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4室内等地向单某贩卖冰毒15次共计4.2克;2013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等地向夏某贩卖冰毒3次共计1.5克。经群众匿名举报,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小区69号楼5单元209室的出租屋内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1、乳山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2013年5月23日,经匿名群众举报后,乳山市公安局在刘媛��租住的乳山市金孟小区69号楼五单元一楼东内将被告人刘媛媛查获,并在现场搜出白色粉末2包、白色晶状体共6包、暗红色粉粒2包。2、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姜某在2012年8月把乳山市向阳二区69号5单元209室的住房租给刘媛媛。3、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媛媛的身份情况。(二)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入库登记表证实,从被告人刘媛媛住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红色颗粒、白色粉未中检测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该物品已存入威海市公安局禁毒处毒品仓库。(三)辨认笔录1、被告人刘媛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媛媛辨认多次向其销售冰毒的刘某乙;向其多次购买冰毒的单某、刘某甲、夏某的过程。2、证人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单某辨认告诉其销售冰毒人员手机号码的“刘某甲”、向其多次出售冰��的刘媛媛的过程。3、证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某甲辨认多次向其出售冰毒的刘媛媛的过程。4、证人夏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夏某辨认多次向其出售冰毒的刘媛媛的过程。5、证人姜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某辨认住在乳山市金孟小区69号楼东五单元一楼东的刘媛媛的过程。(四)证人证言1、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经电话联系得知一个女子(刘媛媛)卖冰毒。2013年3月5日,其打电话给这个女子,要买四百元钱的东西(指冰毒)。他开车来到移动公司对面偏东位置两幢楼之间的小区,一个女子朝他的车走过来,他把车窗摇了下来,这个女的把一个卫生纸包的小包从车窗递给他,他递给这个女的四百元钱后,他就开车离开了。2013年3月15日,他又给这个女子打电话要买四百元钱的东西和一个溜冰锅,自己去取。他单独开车去了与上次的同一地点,这���女子从车窗递给他白色卫生纸包的小包,他递给了这个女子四百元钱后,开车来到河滨公园将买来的毒品吸食几口后,把剩下的冰毒和溜冰壶扔了。后他在乳山市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乳山市世纪花园小区2号楼404室内等处,从该女子处购买冰毒12次,每次三四百元,具体数量不清楚。在自己家中或市医院停车场等地点吸食。2013年5月22日,他通过短信联系该女子购买冰毒并到达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下时,被警察抓获。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以前与刘媛媛在一起玩的时候,刘媛媛说手里有冰毒。2013年2月底,他给刘媛媛打电话让她帮忙买0.5克冰毒,刘媛媛说自己有,他就到刘媛媛租住的金孟小区交给刘媛媛500元并取回包着毒品的白色小纸包。2013年3月份,再次给刘媛媛打电话要购买0.5克冰毒,并让单某取回,以前单某借了他2000元,这次想将买冰毒的钱从借款中���,单某打电话告诉他,从刘媛媛手里拿了500元钱的冰毒。2013年3月在金孟小区向刘媛媛购买大约0.5克冰毒。三四月份,其在乳山市图曼市场给刘媛媛打电话要购买0.5克冰毒,并要刘媛媛送过来。后刘媛媛把用白色小纸包着的冰毒交给他,他给了刘媛媛500元。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听朋友说刘媛媛手中有冰毒,2013年3月份,他给刘媛媛打电话买冰毒,到刘媛媛在乳山市金孟小区的租房处后,刘媛媛给了他一小包用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大约有0.5克。其给刘媛媛1000元钱,刘媛媛没有要,把钱放在桌子上,拿着冰毒刚出门,刘媛媛追着把钱还给了他。2013年三四月份,给刘媛媛打电话想买冰毒,并告诉刘媛媛,他在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耿家村565号老房等她。刘媛媛到其家中后拿出一小包冰毒给他,大约有0.3克,在该住处两人将冰毒吸食。他给刘媛媛多少钱记不清��。隔了几天,其给刘媛媛打电话买冰毒,并让刘媛媛把冰毒送到东耿家村565号老房,刘媛媛到后拿出大约0.3克冰毒,他吸食后,给了刘媛媛500元钱。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8月把乳山市向阳二区69号5单元209室的住房租给刘媛媛,习惯都称其住址为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5单元一楼东。(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媛媛的供述,证实其租住在金孟生活小区69号楼5单元一楼东。2013年2月底,她四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乙购买冰毒4次,共计17克。2013年2月底,单某给其打电话要购买毒品,其从购买的冰毒中称出0.3克在租住的楼房处给了单某,收了单某400元。后单某在其住处或单某的住处乳山市世纪花园小区购买冰毒14次共计3.9克。2013年年初,刘某甲给她打电话购买毒品二次,她从在刘某乙手中购买的4克毒品中共称出0.8克左右装在小号塑料袋内送给在自己住处的楼下停车场等候的刘某甲,刘某甲二次共给了她1000元钱。又过了几天,刘某甲给她打电话要购买0.5克冰毒,并让朋友来她住处取。她把0.4克左右的冰毒在她租住的楼下停车场把冰毒交给一个开着黑色轿车的男子,该男子给了她500元。2013年三四月份,刘某甲打电话让她送0.5克冰毒到服装市场的公共厕所门口路边,她把0.4克毒品在服装市场交给了刘某甲,刘某甲给了她500元。2013年三四月份,夏某给她打电话要购买毒品,她从在刘某乙购买的毒品中取出大约0.5克冰毒在其住处给了夏某。过几天,夏某两次打电话给她买冰毒共1克,均让她送到东耿家夏某的住处。因夏某曾借给她2000元钱,她还钱夏某没收,所以她三次给夏某冰毒均没有收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媛媛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媛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媛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义全人民陪审员  林书基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