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二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518号徐工集团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内,七次盗窃多种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4901.2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翻墙进入徐工集团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内的开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仓库,盗窃型号为NXG37TFW111-24160的电瓶线一捆共15根,有效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74.30元。2、2013年1月22日晚上l0时许,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进入徐工集团内的开元公司仓库,盗窃黑皮线3捆,有效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38.45元,后被告人张某将盗得黑皮线以每斤13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收旧人员,得款人民币360多元。3、2013年2月13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进入徐工集团内的开元公司仓库,盗窃黑皮线3捆,有效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438.45元,后被告人张某以每斤13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收旧人员,得款人民币410多元。4、2013年2月1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进入徐工集团内的开元公司仓库,盗窃黑皮线3捆,有效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438.45元,后被告人张某以每斤13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收旧人员,得款人民币380多元。5、2013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进入徐工集团内的开元公司仓库,盗窃黑皮线4捆,有效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84.6元,后被告人张某以每斤13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收旧人员,得款人民币420多元。6、2013年4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进入徐工集团内的车间,盗窃型号为BVR10mm²的废旧电缆线2根,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27元。7、2013年5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进入徐工集团,将停放在徐工集团西北角的两辆大型货车的电瓶线剪断后藏匿在草丛中,被盗2根型号为37DJD-24164的车辆电瓶线,有效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在继续翻窗进入车间内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彭某、卓某的证言,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旧电缆线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告人张某的照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移送登记表及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铁心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关于被盗电瓶线的说明,南京开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测量笔录、称重笔录,监控录像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