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文勇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翔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勇,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2013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坤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文勇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店镇海翔大道祥吴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依法检测,被告人张文勇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21㎎/100ML,属醉酒驾车。归案后,被告人张文勇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结果;证人张X、郭XX的证言;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委托书、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单)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文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庭审时自愿认罪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佑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晓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