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吕咸慈与赵怀平、张秀云、青岛唐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青岛唐风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唐风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咸慈,赵怀平,张秀云,青岛唐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青岛唐风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唐风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吕咸慈,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炳业,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怀平,男,1956年4月4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张秀云,女,1956年10月22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唐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0号2号楼2单元2楼被告青岛唐风船舶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0号2号楼2单元2楼被告青岛唐风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0号绿荫新村2号楼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咸慈诉被告赵怀平、张秀云、青岛唐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青岛唐风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唐风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咸慈撤回起诉。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振飞审判员 朱翠玮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