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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润峰饲料厂与被执行人余玉芬、周谏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黄圃镇润峰饲料厂,余玉芬,周谏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润峰饲料厂与被执行人余玉芬、周谏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润峰饲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周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景凯,男,住所地:广西。被执行人:余玉芬,女,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周谏宗,男,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润峰饲料厂与被执行人余玉芬、周谏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余玉芬、周谏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润峰饲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谏宗有的桂EFG0**号东风景逸小型轿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谏宗所有的桂EFG0**号东风景逸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由周谏宗保管。非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4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盛华审 判 员  张宗显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