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睢复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述锁与宋庆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述锁,宋庆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复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朱述锁。被执行人宋庆亭(宋小亭),农民。申请执行人朱述锁与被执行人宋庆亭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睢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庆亭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述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05)睢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宁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春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