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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2013年9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春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妮妮、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20时许,李某甲(已判决)、王某(另案处理)商量好去偷摩托车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李某某骑摩托车搭李某甲、王某到隆回县高坪镇去偷摩托车,李某某表示同意。三人窜至隆回县高坪镇街上后四处寻找可以偷的摩托车,最终王某在“祥凌”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红色常光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尔后,李某甲骑着偷来的摩托车,李某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搭着王某往新邵县方向逃跑。在逃至高坪镇小坳村路段时,李某甲被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曾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并进行监管。上述事实,有新邵县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并在侦查机关已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建议社区矫正并对其监管,故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牡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