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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苏高能齿轮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汇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高能齿轮箱有限公司,安庆市汇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高能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顾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俊,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市汇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胜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诸静,安庆市汇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副主任。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09)宜秀执委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庆市汇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发区支行1309004329200033022帐户存款80000元。现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市汇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1309004329200033022帐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