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欧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欧志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商业街11号。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志强,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欧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欧志强已经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解决,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