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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化安诉王化常、贺彩兰、王聪、王翔、吕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安,王化常,贺彩兰,王聪,王翔,吕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594号原告王化安,保安。被告王化常,农民。被告贺彩兰。被告王聪,个体工商户。被告王翔(祥)。被告吕盼(盼)。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化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