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魏举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魏举远;魏建春;魏泉红;魏新利;魏新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魏举远。被执行人:魏建春。被执行人:魏泉红。被执行人:魏新利。被执行人:魏新城。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魏举远、魏建春、魏泉红、魏新利、魏新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齐晏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应当执行标的921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剩余92100元及利息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晏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审判员 高润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