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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郑展华与朱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展华,朱少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5681号原告郑展华,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朱少军,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郑展华与被告朱少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展华、被告朱少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展华诉称,原、被告在中学阶段就认识,后发展为朋友关系,于2011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3日生育婚生子朱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经常赌博,没赚钱养家和照顾家庭,且脾气暴躁,致夫妻感情变坏。2013年农历九月初九,被告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并要用刀砍原告及儿子,导致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朱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3、被告个人债务20万元应由被告自己偿还。被告朱少军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其要抚养孩子,其没有赌博,没有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展华与被告朱少军于2012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3日生育婚生子朱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曾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以家庭为重,仍有和好可能。原告郑展华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展华与被告朱少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郑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