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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满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保定坤泰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满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坤泰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贤台乡河南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王元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保定坤泰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拾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连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秋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