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平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华松、林美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华松,林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保字第9号申请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亮。委托代理人:朱坚凡。被申请人:陈华松。被申请人:林美娟。申请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华松、林美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华松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后垟巷A幢2单元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43560)及被申请人林美娟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花园2幢1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3a0118520)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华松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后垟巷A幢2单元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43560);二、查封被申请人林美娟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花园2幢1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3a0118520)。申请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XX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西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