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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与徐正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徐正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美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晓晖。被告:徐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正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游县优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