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寿平、泸州正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寿平,泸州正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95730-9。法定代表人裴宗权。委托代理人范永清,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平。第三人泸州正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杰。第三人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寿平及第三人泸州正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