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7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罗良军与罗元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军,罗元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268号原告罗良军,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瑄,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元辰,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军霞,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良军诉被告罗元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钧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玉斌、人民陪审员顾兵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良军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系原告之父罗日运所有,现由被告居住。根据罗日运生前所立遗嘱和公证书所载,该房屋由原告继承。因罗日运生前系部级领导,该房屋系国家按成本价出售给罗日运的部级领导住房。根据相关政策,部级领导的房屋可以居住,但暂缓上市,故目前原告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有权居住该房屋,但被告现占据该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时搬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居住;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依法应享有对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本案涉诉房屋系部级领导的住房,原告现未取得所有权,故原告现以涉诉房屋产权人的身份所提起的诉讼,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良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钧强代理审判员 李玉斌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