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管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金天与易爱民、易驰雄、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蒋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天,易爱民,易驰雄,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蒋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管初字第143号原告金天,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社区。被告易爱民,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易驰雄,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法定代表人易驰雄,职务不详。第三人蒋斌,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天诉被告易爱民、易驰雄、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易爱民、易驰雄、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1020万元,被告易爱民已分三次支付给原告470万元,现原告起诉的金额为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其余的350万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应为550万元而非原告诉称的200万元,根据“川高法【2008】75号《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二条,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协议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经审查,被告易爱民、易驰雄、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原告金天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时“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请550万元股权转让款,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原告金天住址在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易驰雄住址在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会东县所,本院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为300万元以下,本案标的已经超过本院级别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雨航 微信公众号“”